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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 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1 19:41:52

   财政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

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省、自治区、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 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



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 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 、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 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 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 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 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 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



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 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 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 、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 ,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 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 、及时性负责。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 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退役军人 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 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 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省级 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 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 强资金管理。

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 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 生,每年奖励6 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



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 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 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 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 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 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 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 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年奖励4.5万名。其中: 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 ;博士生1 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 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 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

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 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 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 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 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 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 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 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 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

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 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2 万名,每 每年6000元。

()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 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 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 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 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 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 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 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 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 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 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 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 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 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 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 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 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 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 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 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 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 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 元、硕士研究生每



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 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 30%、 10%。

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个省(区、市); 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 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 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 个省(市)和 、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 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 北京、上海2 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 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 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 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 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 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 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 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 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 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



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 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 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80%。

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 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 现的经费缺口。

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 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 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 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 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 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 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 负担50%、30%、10%。

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 核定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 按照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 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 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



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 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 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 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 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 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地方高校资金由 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 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 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 算资金。

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照 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 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



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 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 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 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 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 度建档备查。

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 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 ,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单)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 、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章附则


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 ”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 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 提取4%-6%、3% 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 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 生。

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 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 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 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 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 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 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

央主管部门。



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 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 19 号)同时废止。


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等教育

1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

3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

10

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

普通高中教

1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3

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 (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 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 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


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 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 适当倾斜。

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 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 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 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 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 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 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示无异议后,每年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 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 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 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 档案。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 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 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 本专(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 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 学金。

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 志奖学金。



每年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 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 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 2-1)。

第五条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 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 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 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 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 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 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 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书面告 中央高校。

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 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 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 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 斜。

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 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 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 10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 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 30 日前批复。

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 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 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2-1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性别


生年月







面貌


学时间


学号


在年级


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 经济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


入来源


庭住址


邮政编



学习

绩排名: _  /__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口;否□

必修课____门,其中及格以上___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


第一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 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 月 30 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 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 (样表)》(见附件3-1)。

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



学金。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 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

(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 中央主管部门。

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书面 知中央高校。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 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 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地方高 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 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 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 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 11月 10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 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中。

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 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 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 家助学金。

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 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 制定。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3-1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学时间



在年级


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系)

家庭 经济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


入来源


庭住址


编码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


请人签名:



月日

院系意


(公章)


   

校审核意见:


(公章)


   




4:


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 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 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 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 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 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研究生国家 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 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书 面告知中央高校



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 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 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 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 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 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 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 奖学金评审。

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 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 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 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



)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 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等工作。

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 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 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 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 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 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 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 、教育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 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 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 11月 10 日前报送教育部。



十四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 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 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五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 证书。


5:


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 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 实施。中央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 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 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 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 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


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 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 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 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 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 资助。

七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 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 ,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 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 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 ,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 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 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 评审等工作。

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 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 个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 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 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 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虚作假。

十三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 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 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 适时修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6:


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 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 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 条件的学生手中。

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 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 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 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 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 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



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 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 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7:


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 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 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 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 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 新生。

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 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 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 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 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 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 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 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 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 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 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 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 (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 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 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 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 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 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 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 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 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 生。

(四)学生《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

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 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 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 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款。



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申请代偿资金。

十二条 每年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 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 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 10 日前, 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 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 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 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 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 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 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



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经费。

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 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 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 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 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 I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请表


7-1

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就读高校


校隶属关系

政治面貌


学历



学制



系班级



学时间


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区/)         市(地/州/盟)        (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人其他联系方式


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校国家助学贷款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


贷款银行名


款账户账号


款账户账号


账户户名


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生银行账户信息

户银行名称:

户银行账号:

户人户名:

户银行地区:              (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


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实际缴纳学费_

,实际获得

家助学贷款        



                  单位公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单位公章

年月

经审,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_____元, 利息______元(利息起止时间:         )。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

         入伍通知书号为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

述审查意见属实。

位公章                



说明: 1.申请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7-2

应征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校隶属 关系

中央 地方


院系




联系电话


份证号


住址


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入本校


参加何种考 考入本


服役前获得 高学历


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伍时间


退役时间


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制年限


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请学费减免 (元)


一学年 (元)


二学年 (元)


三学年 (元)


四学年 (元)


五学年 (元)



※滚※※※※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_     _     月入伍服兵役,      _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

       同志_    年    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     /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年,总

_         元

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 审查意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      年,总计_        

部门公章

月日

校复核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 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8:


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 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 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 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 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 生的利息。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 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 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 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

地区。

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 );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 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 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 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 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 、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 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

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 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 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 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 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 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 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补偿代偿完毕。

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8-1)和毕业生 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区基层单位服务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 ;在每年6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 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 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 于当年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审核。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 月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 年服务 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 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 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 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 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 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 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 ,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 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要参照本细则适时


修订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8-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8-1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政治面



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人联系


子邮

件地址


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


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 学费金额*


款本金 *


申请补偿 代偿金


(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公章:                            

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_      

单位公章:                        

*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

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 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 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 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 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 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 31 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 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 总后,于每年11月 10 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 室联合组织完成国家级评审工作。

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 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 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 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



10:


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 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 )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 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 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 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 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 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 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 真实准确。

第四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 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 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 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 作。

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 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1:


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

态调整。

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 ) 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 )》,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 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 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五条 学校一般在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 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


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 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 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 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 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 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 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

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 。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 作。


1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 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 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 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 2016〕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对 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 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

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 ,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 ,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 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

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 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

息真实准确。


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 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 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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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 困难学生。

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

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 )》,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 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

,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



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 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 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 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 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 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 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doc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doc

附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docx 

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doc

附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doc 

附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docx 

附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x

附8-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9:中等职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附1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doc 

附11:中等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doc 

附1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docx

附1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docx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