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公寓管理>>制度建设>>正文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9: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期以来,一些高校出现学生住宿场所发生治安伤害事件。继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四名学生在校内公寓被害案后,又有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偷盗、抢劫、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此外,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自行租住校外民房,条件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有的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安全或治安事端时有发生。4月27日晚,西藏民族学院两名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遭歹徒绑架抢劫,近期相继发生高校学生在校外租房被害以及煤气中毒死亡事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薄弱。一些高校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没有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没有认真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等制度;一些高校在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包括学生住宿管理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各校均应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于学生公寓的管理,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要职责明确、紧密配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高校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尽量避免多校合用学生公寓,已由几所学校合用的学生公寓,各高校要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中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高校应认真贯彻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将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在一起,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住宿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没有按班集体安排住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作出住房调整。坚决反对按学生经济状况分配住房的做法。要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和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坚决落实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即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实落实学校班主任管理的各项规定,班主任必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三、切实加强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要加强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和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拓宽高校后勤服务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学生权益。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宿舍和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把学生宿舍和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四、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网络。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宿舍和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单位也要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高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和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

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要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决不能留下管理和教育工作的空白点。

教育部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高校未按文件要求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1.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实践证明,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是当前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按班级住宿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的时机,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其他年级在校生,没有按班级住宿的,要制订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按班级住宿。

2.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目前仍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的学校,要尽快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4.继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为契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娱乐、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检验、展示学生综合素质高低、高校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优化育人环境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校外住宿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证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宿手续后二日内离开宿舍。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拒绝管理人员检查、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无理取闹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否则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严禁夜出晚归、夜不归宿。晚归学生须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又无理取闹与管理人员纠缠或发生争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月累计2次受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学习或其它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出具证明、学院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留校住宿。住宿期间须听从有关部门管理及安排。否则,不准在公寓住宿,有关责任自负。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门卫、值班人员随时检查出入公寓人员的有效证件,非本楼住宿学生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外来探亲、来访人员履行有关手续)。不配合或无理取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接、私拉电线,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违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对落实不到责任人的宿舍以全体成员违纪处理。造成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违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落实不到责任人的宿舍以全体成员违纪处理。造成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有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严禁在公寓内搞经商、传销活动。违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宿舍。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外,给予警告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毕业生就业派遣期间故意损坏公物者,从重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时,必须关闭好宿舍门窗水电,贵重物品必须放到橱子内进行妥善保管。对因未关好水电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将垃圾清扫到规定位置。公寓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受全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剩饭剩菜倒在指定位置;严禁在公寓区乱写、乱贴、乱画及污染墙壁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楼内停放自行车。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对浪费水电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建立以分管书记(主任)、辅导员(团总支)、班主任、班长、宿舍舍长逐级负责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条例。凡因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者,取消其本年度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一切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治安、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建设,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授予“文明宿舍”、“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处分后蓄意对管理人员进行报复者,从重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  电话:0534-8985814 邮编:253023
E-Mail: dzxyxsc@dzu.edu.cn 部长信箱
德州学院首页 · 德州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德州学院图书馆 ·德州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德州学院学生处 版权所有